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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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佼,从严管理,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切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购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人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制定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末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详见《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等文件。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详见《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一次作弊情节严重者,和考试二次作弊者;

(五)到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广泛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末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发绘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