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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及《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院学生校内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为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另与学生申诉事件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五人,其中教师三人,辅导员二人,由院务会指定,且均未兼任行政职务。

学生代表由院学生会选派二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首先应由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正当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必须具有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以及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诉人可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并进行登记,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或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末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暂缓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诉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 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

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相关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决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应当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无法直接交送的,可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作交送。

要求申诉人补充申请相关材料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提交补充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专适用于在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时间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