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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8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成长、成才,体现以德治校、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经考核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改过的学生,可予以解除处分。现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根据《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的处分。


第二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不含寒、暑假)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3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5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记过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8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10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基本条件

1、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

2、考核期内每3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积极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思想情况;

3、全班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其所受处分。

申请解除警告处分者,考核期内至少完成30小时社会公益性劳动,且考核合格;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处分者,考核期内至少完成60小时社会公益性劳动,且考核合格;申请解除记过处分者,考核期内至少完成90小时社会公益性劳动,且考核合格;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考核期内至少完成120小时社会公益性劳动,且考核合格。社会公益性劳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记录、考核和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或诚信不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其学位申请仍应遵守《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即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具备相应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提前解除处分条件

在满足解除处分基本条件和完成规定社会公益性劳动时间的基础上,在受处分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考核期满前提出解除申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提前解除。

1、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奖励;

2、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3、因见义勇为受到县(区)级以上表彰;

4、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经学校核实认可。

(三)下列情况予以延期一级,留校察看处分延至12个月

1、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所受处分)者。


第四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三)思想汇报;

(四)处分解除班级评议会议记录;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于处分考核期满后或具备提前解除处分条件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就是否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提出意见;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本级处分,由二级学院领导进行审批,签署同意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学院发文给予的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认为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同意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学生处分解除后,“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其他事宜

(一)根据《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处分部门于每年3月汇总毕业班解除处分学生情况,提供相关部门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意见报相关处分部门,相关部门会议讨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

(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