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 通知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认定工作延伸至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同年级同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每个宿舍应有一名代表,并且代表要兼有党员与非党员、少数民族与汉族、城镇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地区的学生,一般不少于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足10人的, 非干部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10人以上的非干部学生人数不得少于4人。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专业或者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含: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此类学生人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提供。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含: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含: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含: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女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情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生活水平的。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中第九条中,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小组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院及二级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年级(专业或班级)初步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生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等级划分,后将认定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结果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以班级、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级安全责任制,层层把关,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助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会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学院将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