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国家助学金额度及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应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11月15日前,将我院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本人储蓄账户按两学期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结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退学、休学;
3、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违反考试纪律;
4、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5、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