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在校生中二级年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年级专业前30%,学习成绩平均达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 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文件。
第三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在省教育厅分配我院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在10月初进行任务的布置,经过学生申请、初评、审批等流程,最终确定推荐名单。具体时间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形式、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资金拨至学院后,每年12月31日前由学院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