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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10%),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前5%,学习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

对极个别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并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在省教育厅下达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分配名额或各专业报送参评人选后,统一进行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二级学院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以适当形式、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条  省教育厅将资金拨至学校后,每年12月31日前由学院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